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污水排放要求。
2、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的規定。
3、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4、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污水處理設備醫療污水排放的標準:
1.連續三次各取樣500ml進行檢驗,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桿菌。
2.總大腸菌群數每升不得大于500個。
3.總余氯量為4~5mg/L。
4.污水與氯接觸時間不少于1小時。
污水處理設備工工藝特性:
1.采用物理方法處理污水,不需要添加藥物,也不會有氯排放超標的現象,不產生后續投資費用。
2.工藝中的主體為臭氧消毒+過濾吸附。
3.臭氧消毒,其殺菌機理是破壞和氧化微生物的細胞膜、細胞質、酶系統和核酸,從而使細菌和病毒迅速滅活。
4.臭氧以空氣為原料,對某部門污水中含有的病源性微生物、細菌、病毒等殺滅率在99以上。整套設備在標準狀態下連續使用壽命8萬小時